(2017)黑0183执恢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卢万江申请执行韩树伟、韩庆录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万江,韩树伟,韩庆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983号申请执行人卢万江,男,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韩树伟,男,汉族,个体,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韩庆录,男,,汉族,退休教师,现住尚志市。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2015)尚商初字第6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61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君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司宪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