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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涛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02执222号被执行人刘涛,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刘涛窃罪一案,焦作市解放区法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2016)豫0802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刘涛支付罚金1000元,判决生效后本院依职权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汽车、无到期债权、无可供执行的房地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2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 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