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涛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02执222号被执行人刘涛,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刘涛窃罪一案,焦作市解放区法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2016)豫0802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刘涛支付罚金1000元,判决生效后本院依职权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汽车、无到期债权、无可供执行的房地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2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 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