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王强与马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强,马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67号申请执行人:王强,男。被执行人:马飞,男。本院执行王强与马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115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马飞长期逃避不归,银行无存款,无大型机器,被另案王志伟保全的马飞妻子王颖名下的位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路金牛小区10#楼102窒(产权证号20100042**),已于保全前抵押,等待参与分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5执6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臧广明审 判 员 杜天利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