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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2017)黑0103执25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洪昌,陈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50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男,1965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75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子女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2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陈兆松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