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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包某1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2刑初61号公诉机关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包某1,男,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科左后旗某镇某嘎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6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9日经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批准,12月10日由科左后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科左后旗看守所。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以后检公诉刑诉(201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某1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银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包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包某1自2016年5月29日至11月5日期间,在科左后旗某镇某苏木寻衅滋事作案4起,任意损毁集体和他人财物价值折合人民币共计1789.00元。具体事实如下:一、2016年5月29日6时许,包某1酒后以科左后旗某镇某嘎查委员会在实施危房改造工程期间未给其盖房为由,用砖块将本嘎查村部西侧仓房6块窗户玻璃砸坏。二、2016年6月12日5时许,包某1酒后在科左后旗某苏木某嘎查中心街韩某电脑商行门前,无故用砖块将被害人韩某停放在电脑商行门前的×××号夏利牌N3型轿车前挡风玻璃、右侧前后门玻璃、左后门玻璃、右侧A柱、引擎盖等物品砸坏。三、2016年11月4日21时许,包某1以科左后旗某镇某嘎查委员会在实施危房改造工程期间未给其盖房为由,无故将本嘎查村部白钢门把手损坏。四、2016年11月5日15时许,包某1酒后以科左后旗某镇某嘎查委员会在实施危房改造工程期间未给其盖房为由,用砖块将本嘎查村部25块窗户玻璃块砸坏。科左后旗公安局某派出所接到科左后旗某镇某嘎查村民电话报案后指派民警赶到现场将包某1抓获归案。11月22日,经科左后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科左后旗某镇某嘎查村部31块窗户玻璃、白钢门把手、×××号夏利牌N3型轿车前挡风玻璃、右侧前后门玻璃、左后门玻璃、右侧A柱、引擎盖等物品损失折合人民币共计1789.00元。2017年1月24日,经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鉴定,包某1作案时处于普通醉酒状态,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包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且有报案材料、科左后旗公安局某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科左后旗公安局某派出所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科左后旗公安局某派出所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科左后旗公安局某派出所后公(海力)勘(2016)×××号现场勘验笔录、科左后旗公安局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中心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被害人韩某陈述,证人吴某1、包某2、吴某2、包某3、白某、包某4、包某5、陈某、包某6、铁某、胡某1、包某7、色某、姚某、包某8、胡某2、朝某等人证言,科左后旗价格认证中心后发改价认(2016)鉴字XX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通辽市某人民医院XX号住院病历,通辽市某卫生中心门诊病历及诊断书,吉林省公安厅某医院吉公安康(2017)法精鉴字第XX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科左后旗公安局编号为XX的现场检测报告书,科左后旗公安局XX派出所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科左后旗公安局XX派出所抓获经过,出警经过,科左后旗公安局XX派出所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1多次任意损毁集体和他人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1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包某1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所提对被告人包某1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包某1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包某1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6日起至2017年5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特木乐审 判 员  王贵舟人民陪审员  高振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包冠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