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21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周立嫣与江西五悦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西五悦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神农架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嫣,江西五悦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西五悦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神农架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21民初120号原告:周立嫣,女,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神农架林区人,住神农架林区.被告:江西五悦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22号2-2。法定代表人:秦乐明,总经理。被告:江西五悦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神农架分公司,住所地:神农架林区木鱼镇迎宾大道122号。法定代表人:秦乐明,总经理。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立嫣与被告江西五悦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西五悦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神农架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立嫣在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青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