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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刑更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徐攀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攀攀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刑更5号罪犯徐攀攀,男,1986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化,原住重庆市垫江县,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13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徐攀攀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30000元。2015年1月28日经本院减刑1年8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7日起至2019年11月6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2017年3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同时提供了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和罪犯同意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并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为没有再犯罪危险。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攀攀在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服刑期间,并已缴纳罚金30000元。另查明,执行机关向法庭提供的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以及没有再犯罪危险的评估意见均系按合法程序收集和评估,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攀攀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2年(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1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步昌审判员  刘泽智审判员  张芝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令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