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7101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敏、吴振宇与上海申城房地产开发实业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吴振宇,上海申城房地产开发实业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101民初610号原告李敏,女,195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原告吴振宇,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蒋梦军,上海欧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申城房地产开发实业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毛立鹏。委托代理人郑幸福,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海鹰,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敏、吴振宇诉被告上海申城房地产开发实业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后,两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两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两原告撤回起诉,于法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敏、吴振宇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敏、吴振宇共同负担。审 判 长 张 忠人民陪审员 祁汉萍人民陪审员 李小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