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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益汀、杨娜萍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益汀,杨娜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0624执541号被罚款人:金益汀、杨娜萍。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与金益汀、杨娜萍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金益汀、杨娜萍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金益汀、杨娜萍各罚款250元,限在2017年6月12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新昌县人民法院发文稿核稿:签发:拟稿:校对第一次:第二次:事由: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发文(2017)浙0624执541号2017年月日封发被罚款人:金益汀、杨娜萍。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与金益汀、杨娜萍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金益汀、杨娜萍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金益汀、杨娜萍各罚款250元,限在2017年6月12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