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24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益汀、杨娜萍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益汀,杨娜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0624执541号被罚款人:金益汀、杨娜萍。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与金益汀、杨娜萍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金益汀、杨娜萍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金益汀、杨娜萍各罚款250元,限在2017年6月12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新昌县人民法院发文稿核稿:签发:拟稿:校对第一次:第二次:事由: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发文(2017)浙0624执541号2017年月日封发被罚款人:金益汀、杨娜萍。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与金益汀、杨娜萍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金益汀、杨娜萍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金益汀、杨娜萍各罚款250元,限在2017年6月12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