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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1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解松田与张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松田,张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1887号原告:解松田,男,1952年7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张成,男,1986年12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松田与被告张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松田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松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元,由原告解松田承担。审判员  张美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