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1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解松田与张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松田,张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1887号原告:解松田,男,1952年7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张成,男,1986年12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松田与被告张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松田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松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元,由原告解松田承担。审判员 张美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