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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徐广红、孙明焱等与聊城卓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广红,孙明焱,聊城卓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冬军,徐红杰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1248号原告:徐广红,女,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阿县。原告:孙明焱,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聊城卓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西路188号。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东梅、汤俊肖,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定代表人:徐焕普,执行董事。第三人:郭冬军,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县。第三人:徐红杰,女,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及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麻建萍人民陪审员  何景亚人民陪审员  刘 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冲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