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民初6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杜某1与刘某1、刘某3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1,刘某1,刘某3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6142号原告:杜某1,男,2001年1月9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杜某2,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1,男,200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刘某2,男,47岁,汉族,农民。被告:刘某3,男,200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刘某4,男,45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明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