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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朱建、马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马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53号申请执行人朱建。被执行人:马亮。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建与被执行人马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90000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现被执行人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朱建执行款20000元,并就余款的支付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目前正在履行过程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前平审判员  杨 辉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卫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