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22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连买与万利、方怀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连买,万利,方怀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2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连买,男。被执行人万利,女。被执行人方怀忠,男。本院在执行赵连买与万利、方怀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5590号民事判决书,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万利名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万利名下所有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