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山东强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马中密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强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马中密
案由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初299号原告:山东强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樊家村村南唐王中学路口东30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马中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克成,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中密,男,汉族,1992年5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汶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涛,北京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东强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中密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山东强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强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山东强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席建霞代理审判员 陈茂华人民陪审员 马祝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盈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