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2民再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欧阳伟东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欧阳伟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82民再5号申请人:欧阳伟东,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城区。委托代理人:肖胜飞,系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张小平、欧阳伟东与原审被告南雄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2015)韶雄法民二初字第245号】,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原审期间,原审原告欧阳伟东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口头申请,要求将原审被告欠其个人的277万元借款参加到上述案件的诉讼中来,并要求一并审理。本院经再审审查认为,原审原告欧阳伟东要求原审被告南雄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欠其个人的277万元借款的诉求,是一个独立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跟其与原审原告张小平作为共同原告要求原审被告偿还共同的债权300万元的诉讼案件没有关联,不是必要共同诉讼。因此,申请人欧阳伟东上述申请,理由不成立,应予以驳回。申请人欧阳伟东可以另案起诉解决纠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欧阳伟东申请将其个人独立的277万元债权参加上述案件的诉讼的申请。审判长 陈亿祥审判员 何纪源审判员 朱祖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