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得勇、张增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得勇,张增玲,张成,程茹,董月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1437号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163号。法定代表人:王良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万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得勇,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张增玲,女,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张成,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程茹,女,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董月侠,女,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得勇、张增玲、张成、程茹、董月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计1825元,由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阚宏波代理审判员 李 亚人民陪审员 卢太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孔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