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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23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明立彩与邵思晓、石早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立彩,邵思晓,石早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23民初224号原告明立彩,女,汉族,1964年5月5日生,下岗职工,现住盈江县,被告邵思晓,女,景颇族,1974年8月25日生,现住盈江县。被告石早乱,男,景颇族,1968年10月1日生,现住盈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明立彩与被告邵思晓、石早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明立彩以已与被告方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撤诉是对自身诉权的自由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立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退还原告810元。审判员  王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朗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