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民终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姚某1、李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某1,李某,程某,姚某2,姚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终1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1,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曾用名姚立行),男,199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战士,住浙江省杭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女,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广,聊城高新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姚某2,男,195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原审被告:姚某3,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上诉人姚某1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程某、原审被告姚某2、姚某3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2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268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姚某1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93.41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孔繁奎审判员 石 鑫审判员 孙久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书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