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黄政与魏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政,魏文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167号原告黄政,男,汉族,住遂平县。被告魏文君,女,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政与被告魏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政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鑫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