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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张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9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1,男,195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安阳市文峰区建筑公司职工,住安阳市文峰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2,男,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安阳市电池厂退休职工,住安阳市北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3,男,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阳市文峰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4,女,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阳市文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194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安阳市燃料助剂厂退休职工,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东,安阳市殷都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2民初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2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秦现华审判员  赵红艳审判员  张建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宝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