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民辖终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湖南云马华盛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刘建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云马华盛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刘建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辖终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云马华盛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东部新区圆山路与街坊路西南角。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国,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上诉人湖南云马华盛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建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6)湘0903民初30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三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应由益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上诉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院认为,本案中湖南云马华盛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案外人益阳市住宅建设公司签订了该公司新厂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随后,益阳市住宅建设公司经湖南云马华盛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将新厂房的安装与建设授权给刘建国施工。湖南云马华盛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甲方)、益阳市住宅建设公司(乙方)与刘建国(丙方)签订了《湖南云马华盛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新厂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方协议书》,该三方协议中并未对甲方与丙方的纠纷设定管辖,也未约定甲方与丙方如出现纠纷按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处理,即就是该三方协议未约定仲裁条款,因此,本案不适用仲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向 伟审 判 员 毛杰中代理审判员 薛笑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