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8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师XX与被申请执行人方山县聚隆农产品责任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XX,方山县聚隆农产品责任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8执87号申请执行人师XX,男,汉族。被执行人方山县聚隆农产品责任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XX,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师XX与方山县聚隆农产品责任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9日向方山县聚隆农产品责任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山县聚隆农产品责任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师XX168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825元,申请执行费13400元。但被执行人方山县聚隆农产品责任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方山县聚隆农产品责任有限公司的存款170822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闫二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瑜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