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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迭法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2013)4号孙某某与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迭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迭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迭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迭法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藏族。被执行人:贾某某,男,藏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某某和被执行人贾某某民间纠纷一案中,迭部县人民法院(2013)跌民督字第01号支付令确定被执行人贾某某于2013年8月6日前向申请人孙某某清偿借款380000元。因被执行人贾某某未按支付令指定的期间履行债务,申请人孙某某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贾某某向申请人孙某某清偿借款380000元,申请人孙某某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合法有效,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跌民督字第01号支付令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安六十一审 判 员 王 桂 民代理审判员 段 宏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