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1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向小元与胡贵华、饶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小元,胡贵华,饶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1民初226号原告:向小元,男,苗族,1963年3月10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被告:胡贵华,男,汉族,1975年6月12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被告:饶丽娜,女,汉族,1985年10月29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宁都县。原告向小元与被告胡贵华、饶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向小元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小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小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向小元负担。审判员 李怀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