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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1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向小元与胡贵华、饶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小元,胡贵华,饶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1民初226号原告:向小元,男,苗族,1963年3月10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被告:胡贵华,男,汉族,1975年6月12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被告:饶丽娜,女,汉族,1985年10月29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宁都县。原告向小元与被告胡贵华、饶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向小元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小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小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向小元负担。审判员  李怀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