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35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居卫生与黄苏南、蒋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居卫生,黄苏南,蒋晓红,江荷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3598号之二上诉人(原审原告):居卫生,男,195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苏南,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晓红,曾用名蒋小红,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原审第三人:江荷云,女,193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上诉人居卫生因与被上诉人黄苏南、蒋晓红、原审第三人江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8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居卫生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居卫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居卫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上诉人居卫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游冰峰代理审判员 姚栋财代理审判员 俞 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