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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更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何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397号罪犯何成,男,汉族,1971年3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大足区,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2012)足法刑初字第4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所得赃款600元予以追缴。刑期自2012年7月27日起至2020年7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3日交付重庆市永川监狱执行。本院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41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何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7月26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7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何成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成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三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何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海波审判员  贾秀春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玮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