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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合肥东皖门窗装饰公司与福建天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东皖门窗装饰公司,福建天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794号原告:合肥东皖门窗装饰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刘克俭,总经理。被告:福建天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林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东皖门窗装饰公司与被告福建天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东皖门窗装饰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福建天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东皖门窗装饰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天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合肥东皖门窗装饰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义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