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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民初3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园园与何力阳、刘小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园园,何力阳,刘小欢,沈阳承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孙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3771号申请人:李园园,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刚,系辽宁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何力阳,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申请人:刘小欢,女,199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申请人:沈阳承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北街46号(2门)。法定代表人:谭庆波。被申请人:孙毅,男,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申请人李园园诉被申请人何力阳、刘小欢、沈阳承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孙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园园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被申请人何力阳、刘小欢银行账户人民币16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160000元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59900110101063656号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园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何力阳、刘小欢银行账户人民币16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160000元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李园园垫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慧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