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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4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现绪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现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4395号原告:李现绪,男,1982年0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守迎,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涑河路21号。负责人王磊,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现绪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现绪于2017年0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现绪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现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7元减半收取1388元,由原告李现绪负担。审 判 员  刘瑞娟人民陪审员  吴振栋人民陪审���马金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张 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