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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陈生陈艳陈娟陈杰与李淑芳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生,陈艳,陈杰,陈娟,李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561号申请执行人陈生,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申请执行人陈艳,住黑龙江省克山县克山镇。申请执行人陈杰,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申请执行人陈娟,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被执行人李淑芳,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本院在执行陈生、陈艳、陈杰、陈娟与李淑芳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2017年4月20日申请执行人陈生、陈艳、陈杰、陈娟以“被执行人李淑芳已自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2016年11月1日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24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玉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吕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