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金才、周桂芳与被执行人德州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金才,周桂芳,德州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301号申请执行人:于金才。申请执行人:周桂芳。被执行人:德州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2民初33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本院强制执行,给付申请执行人于金才、周桂芳执行款41271元,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以强制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飞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