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2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波与被告陈新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波,陈新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2680号原告刘波,男,汉族,1977年2月6日出生。被告陈新林,男,汉族,1984年8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波与被告陈新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波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陈新林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冻结。本院认为,原告刘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陈新林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冻结。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形式处分该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罗玉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