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02民初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与周中次、高爱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周中次,高爱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第108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负责人屈春友,职务行长。被告:周中次。被告:高爱莲。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诉被告周中次、高爱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冯朝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