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3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叶渠发、黄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渠发,黄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3910号申请人:叶渠发,男,汉族,1949年6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济源,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兰,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担保人:叶健华,女,汉族,1975年4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大井头村三区132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41900197504064344。被申请人:黄志明,男,汉族,1966年9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叶渠发与被申请人黄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叶渠发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主张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借款本息1,095,041元,现申请人已向法院对被申请人提出起诉,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及藏匿财产,便于和保证生效文书的执行,特向法院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000,000元的财。并向由担保人叶健华提供其位于东莞市大朗镇松佛路229号碧水天源星湖岸149号的房屋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叶渠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黄健华位于东莞市大朗镇松佛路229号碧水天源星湖岸149号房屋(房产证号:20××18)。二、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黄志明价值1,000,000元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伍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佩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