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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02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白东诉汉中蓬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东,汉中蓬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02执303号申请执行人:白东,男。被执行人:汉中蓬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白东与汉中蓬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汉中蓬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下义务: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6812.37元;负担本案受理费1000元,执行费1218元,以上金钱给付项目合计89030.37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4万元;2、剩余款项49030.37元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702执303号案件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1218元,由被执行人汉中蓬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张汉平审判员  苟汉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