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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民督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利川市晒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谢纯杰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利川市晒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谢纯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督3号申请人:利川市晒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团堡镇晒田村一组。法定代表人:黎昌栋,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敏,湖北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谢纯杰,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住重庆���万州区。申请人利川市晒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谢纯杰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10日发出(2017)鄂2802民督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谢纯杰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谢纯杰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异议,认为被申请人欠申请人的债务与事实不符,且是未到期债务。因被申请人对债务本身提出异议,且申请人所提交的欠条中注明该笔债务系因西兰卡普卡门会所工程而发生,该欠条虽由被申请人出具,但被申请人是否应承担支付欠款的义务需在诉讼程序中予以查明,故本院对本案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鄂2802民督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183元,由申请人利川市晒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忠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牟云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