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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刘成瑞与薛有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瑞,薛有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071号原告:刘成瑞,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薛有林,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瑞与被告薛有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成瑞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成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成瑞承担。审判员  周志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霄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