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刘成瑞与薛有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瑞,薛有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071号原告:刘成瑞,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薛有林,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瑞与被告薛有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成瑞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成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成瑞承担。审判员 周志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霄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