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宿迁市锦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袁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锦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袁胜,徐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1212号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北京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巩大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杨,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该公司员工。被告:宿迁市锦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三庄乡三庄街。法定代表人:史硕录,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袁胜,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所地泗阳县。被告:徐雷,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住所地泗阳县。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锦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袁胜、徐雷金融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62元,减半收取1781元,由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立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前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