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腾支行与张世江、王志刚、刘淑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腾支行,张世江,王志刚,刘淑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80号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腾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118号。负责人:刘阳,女,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张世江,男,1975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王志刚,男,1958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刘淑菊,女,1963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在执行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腾支行与张世江、王志刚、刘淑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欠款776082.5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000元,现无执行回款。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世江名下所有汽车一辆,被执行人王志刚名下所有汽车两辆及房产一处,但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吕中英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