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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3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北京泽泽通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与韩舒捷、王光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泽泽通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韩舒捷,王光闽,青县鑫鑫汽车运输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3351号原告:北京泽泽通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小西关青年路85号A座381室。主要负责人:吴华锋,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默蕾,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舒捷,男,1984年5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王光闽,男,1968年11月18日生,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青县鑫鑫汽车运输队,主要经营场所河北区青县津南盘古市场东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922746864358w。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03号峰汇广场B座18、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x。原告北京泽泽通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与韩舒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泽泽通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泽泽通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泽泽通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80元,由原告北京泽泽通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