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3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亚鹏与陈刚军、李艳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鹏,陈刚军,李艳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3民初884号原告:李亚鹏,男。被告:陈刚军,男。被告:李艳禾,女。原告李亚鹏与被告陈刚军、李艳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李亚鹏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亚鹏向本院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亚鹏撤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李亚鹏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剑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观春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