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22执3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郭文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文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22执3218号被执行人郭文勇,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郭文勇犯盗窃罪涉财产部分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闽0322刑初656号刑事判决,于2016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文勇即日缴纳罚金人民币12000元及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210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对被执行人郭文勇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322刑初656号刑事判决中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统执行员 张荣鑫执行员 阮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加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