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行终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建宝、田林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建宝,田林县国土资源局,田林县八渡瑶族乡八桃村八桃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10行终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建宝,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隆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黄荣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西平,田林县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黄适宁,广西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田林县八渡瑶族乡八桃村八桃屯。诉讼代表人李立锋,该组组长。上诉人马建宝因行政处罚一案,不服百色市田林县人民法院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桂1029行初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马建宝以提起上诉不是其本人真实意思,其本人从未提起上诉为理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建宝申请撤回上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其行为没有损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建宝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50元,由上诉人马建宝负担一半,即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锡平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许彩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燕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