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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5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阿木热布、呷呷约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木热布,呷呷约都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四���七条

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35刑初17��公诉机关甘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木热布,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2009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甘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6月28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甘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8日被甘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甘洛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16年12月29日被甘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9日因病被甘洛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呷呷约都,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甘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6年6月23日被甘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8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甘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5日被甘洛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甘洛县��守所。辩护人古晓杰,四川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甘洛县人民检察院以甘检诉刑诉[201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木热布、呷呷约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甘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曦、苏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木热布、呷呷约都及其辩护人古晓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甘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被告人阿木热布在明知欲购买的一辆大阳牌摩托车系木某(未满16周岁)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在甘洛县宏达大桥处以300.00元钱的价格向木某购买,阿木热布将该摩托车维修后,又以2000.00元的价格转卖给知情人呷呷约都。经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145.5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阿木热布、呷呷约都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公诉,请依法判决。被告人阿木热布在法庭辩论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辩护意见,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呷呷约都在法庭辩论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辩护意见,但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异议,他“不知道该摩托车是偷来的”。辩护人古晓杰认为:对被告人呷呷约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无异议;本案涉案摩托车刚达到立案标准,并有退赃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应酌情从宽:被告人呷呷约都是为其自用购买,犯罪情节轻,未造成损失,社会危害小,建议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适用缓刑。经审���查明: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阿木热布明知木某(未满16周岁)盗得一辆大阳牌摩托车,仍在甘洛县宏达大桥处以300.00元的价格向木某购买,购得后便将该摩托车进行了维修。尔后,又以2000.00元的价格转卖给知情人呷呷约都,呷呷约都将该车骑至甘洛县城时,被受害人挡获。案发后,被盗摩托车被失主领回,被告人阿木热布所获赃款1900.00元已退缴公安机关。经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145.5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证据如下:1、甘洛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主要证实:2016年6月23日14时20分,甘洛县公安局新市坝镇派出所接到沙某报称摩托车于5月被盗,于今天挡获。经调查,该车是呷呷约都在20天前在阿木热布手中购得。2、甘洛县公安局新市坝镇派出所到案经过,主��证实:2016年6月23日14时20分,甘洛县公安局新市坝镇派出所接到沙某报称摩托车于5月被盗,于今天挡获,公安局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呷呷约都传唤到派出所进行调查。3、被告人阿木热布的供述及辩解,主要证实:2016年5月的一天,我见木某骑着摩托车,便问卖不卖?我俩讲成300.00元,是红色的大阳摩托车,我知道车是木某偷来的,第二天就把车拉到甘洛县城修好,花了350元。十天后的一天,呷呷约都问我卖不卖,商量后谈成2000.00元,我给他说了这个车是偷来的,是黑车,骑的时候要注意。4、被告人呷呷约都的供述及辩解,主要证实:阿木热布问我买不买摩托车,我叫他骑来看一下,我说只要是新的,2000.00元就可以,我借了2000.00元买了这辆红色的大阳牌摩托车,我和我老婆骑到甘洛去时就被车主发现。阿木热布当时给我说是黑车,还说把发动机号和车驾号挫了,在街上骑要注意,我以为黑车是没有户口,要么是偷来的。5、证人木某的证言,主要证实:2016年5月份的一天,我从埃岱到甘洛县城,到县城后在网吧里耍,没有吃饭,就想偷点值钱的东西卖了赚点钱。在企业局坝子里看见一辆摩托车停在那里,我就将摩托车钥匙下的两根红黑线扯断,将红黑电线搭在一起用电子打火将车打燃直接将摩托车骑到埃岱家里去了。6、受害人沙某的陈述,主要证实:2016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将我的两轮摩托车停在企业局巷子里,就回家睡觉,第二天发现我的摩托车不见了。是红色的大阳牌,二月份买的,发动机号F3155462,型号DY157FMJ,价格是9380.00元。7、证人阿某的证言,主要证实:我只知道阿木热布有一辆车要卖,��老公和他咋个说的我不知道,阿木热布说车是新的,要2000.00元,我老公同意了,我们当时没有带钱,就借了2000.00元钱给了阿木热布,我们就骑上这个摩托车回家了。我知道是黑车,不然不会这么便宜。8、盗窃和购买摩托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主要证实:被盗摩托车的现场,位于县企业局通道一单元入口。二被告人购买摩托车的现场。被盗摩托车照片。9、甘洛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认鉴(201)14号关于对被盗摩托车价格鉴定意见书,主要证实:被盗型号DY157FMJ红色大阳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145.50元。10、指认照片,主要证实:木某指认7号照片中就是买他盗窃来的摩托车的买主阿木热布。阿木热布指认5号照片就是卖摩托车给他的人。11、甘洛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移送清单,主要证实:公安机关将被盗摩托车进行扣押。被告人阿木热布购赃款人民币1900.00元已随案移送。12、受害人沙某的领条,主要证实:被盗的大阳摩托车已被受害人领回。13、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2006)甘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主要证实:被告人呷呷约都于2006年因盗窃罪被甘洛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0元。14、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2009)甘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主要证实:被告人阿木热布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甘洛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00元。15、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主要证实:二被告人的基本信息,被告人均系负刑事责任年龄。16、甘洛县公安局新市坝镇派出所情况说明,主要证实:盗窃摩托车的木某15岁,因系未成年人由家长领回。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木热布、呷呷约都明知是盗窃所得的摩托车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木热布、呷呷约都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呷呷约都在法庭辩论中辩称其不知道“摩托车是偷来的”辩护理由,本院依据证据及二被告人在庭审中相互质证,对被告人呷呷约都的辩护理由,不予采纳。其辩护人认为:涉案摩托车刚达到立案标准,并有退赃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涉案摩托车已被追回,没有给受害人造成损失,在量刑时,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阿木热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之日起9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呷呷约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拘役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5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之日起90日内缴纳。)三、赃款人民币190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华 丽审 判 员 沈 晓 瑛人民陪审员 潘 成 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沙马阿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