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刑更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罗英兰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英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刑更20号罪犯罗英兰,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7日作出(2009)卫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罗英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6月30日,经本院(2012)银刑执字第1167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4年9月5日,经本院(2014)银刑执字第86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9年1月16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7年2月9日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罗英兰自投入改造以来,经监狱管教干部的教育,能深刻反省自己所犯罪行,认真悔罪,服从管教,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及家庭所带来的危害,改造态度端正,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4年”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活动表扬奖励;2015年下半年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去有期徒刑法定条件,建议对罪犯罗英兰予以减刑。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罪犯罗英兰符合有期徒刑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宁夏回族自治区女子监狱呈报的该犯在服刑期间的罪犯评审鉴定表、思想汇报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明,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本院认为,罪犯罗英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英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零二十九天(刑期自2009年1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开前审判员 刘利英审判员 王文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祁 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