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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21民初2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王生武为与被告(反诉原告)张立彬、张丽菊,第三人(反诉被告)马东垣、杨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生武,张立彬,张丽菊,马东垣,杨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21民初2857号原告(反诉被告):王生武,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冰,系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张立彬,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反诉原告):张丽菊,女,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仲然,系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反诉被告):马东垣,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第三人(反诉被告):杨静,女,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生武为与被告(反诉原告)张立彬、张丽菊,第三人(反诉被告)马东垣、杨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王生武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张立彬、张丽菊亦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生武、反诉原告张立彬、张丽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生武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张立彬、张丽菊撤回反诉。案件本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屈志忠审 判 员  赵利奎代理审判员  李 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田 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