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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丁石生申请执行邓文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石生,邓文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172号申请人丁石生,男,1973年3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邓文周,男,1988年6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丁石生申请执行邓文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邓文周给付申请人丁石生小工费、损失费共计121020元,案件受理费2720元,并承担执行费1715元,合计12545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邓文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丁石生申请执行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天喜审判员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甘琦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