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丁石生申请执行邓文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石生,邓文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172号申请人丁石生,男,1973年3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邓文周,男,1988年6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丁石生申请执行邓文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邓文周给付申请人丁石生小工费、损失费共计121020元,案件受理费2720元,并承担执行费1715元,合计12545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邓文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丁石生申请执行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天喜审判员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甘琦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