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通拉嘎与哈力格勒玛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拉嘎,哈力格勒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通拉嘎,女,1979年9月2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哈力格勒玛,女,1977年1月16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15号通拉嘎申请执行哈力格勒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内0727民初81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21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于2017年4月15日作出(2017)内0727执1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哈利格勒玛在新巴尔虎右旗邮政储蓄银行开户的工资账户,将从被执行人工资中每月扣留并给付申请人,直至履行完毕为止,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莎 其 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