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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6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完爱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完恩浩,完爱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6039号原告完恩浩,男,1964年9月9日生,回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万晓芳,上海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禚昌伟,上海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完爱萍,女,1959年10月17日生,回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吉祥,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浦月春,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完恩浩与被告完爱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完恩浩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完恩浩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恩浩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秋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